問:企業閑置資金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能否作為股息、紅利收益免征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相關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收入為免稅收入,該項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而理財產品,是由商業銀行自行設計并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活動。
綜上述,企業利用閑置資金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待遇,應歸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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