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減免稅管理工作,近日省地稅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產行為稅報批類減免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我省減免稅審批權限、原則及審批要求。
省地稅局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房產稅、資源稅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符合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凡轉讓房地產收入在25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凡轉讓房地產收入在2500萬元(含25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凡轉讓房地產收入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省地稅局規定,各級地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納稅人利潤總額為負數,視為納稅有困難,可按照減免金額不超過納稅人當年度實際發生虧損額的原則酌情減免;納稅人利潤總額為正數的,不予困難減免稅。
利潤總額以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數據(應納稅所得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