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預[2014]35號 2014-3-31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順德區財稅局,橫琴新區地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省內各地市中心支行:
根據財政部制定的《201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為更好落實《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印發<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預[2013]83號),現對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分支機構匯算補繳稅款和查補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適用科目。分支機構分攤的匯算補繳稅款和查補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就地繳庫時,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匯算補繳稅款、查補稅款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滯納金和罰款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省級20%、市縣20%”。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后,按60%、20%和20%分別列入中央級、省級和市縣級的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
二、關于總機構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總機構分攤的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就地繳庫時,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查補稅款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滯納金和罰款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省級20%、省級10%(待分配收入)、市縣10%”。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后,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省級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10%列入省級1010447項“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10%列入市縣級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
三、關于分支機構多繳稅款退庫。分支機構多繳稅款由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并按規定的退庫程序辦理退庫。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省級20%、市縣20%”。
國庫部門收到收入退還書后,按60%、20%和20%分別從中央級、省級和市縣級的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
四、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粵財預[2013]83號文件規定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