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簡化轄區內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流程的通告
為做好轄區內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手段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同時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納稅服務,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決定簡化轄區內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流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告適用于青島市轄區內跨區(市)臨時從事建筑業或房地產開發活動的納稅人。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及繳銷流程
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一)《外管證》的開具范圍
納稅人跨區(市)臨時外出從事建筑業或房地產開發活動。
(二)《外管證》的開具方式及有效期限
1.轄區內納稅人可自行選擇網上開具或到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外管證》。選擇網上開具方式的,可登陸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網上綜合業務平臺(http://etax.qdds.gov.cn)開具。
2.《外管證》開具的有效期限為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期限。
(三)《外管證》開具應提供的證件、資料
1.選擇到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外管證》,應提供的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表》(1份);
(3)外出經營合同及復印件(1份);
(4)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1份)。
(上述提供證件及資料用A4紙張復印,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上手寫“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經辦人簽字、注明日期,并在手寫文字上加蓋公章。)
2.通過網上開具《外管證》的,除按規定填寫相關內容外,需將合同原件掃描或拍照,并將掃描件或電子照片上傳。
(四)《外管證》繳銷
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市)臨時從事建筑業或房地產開發活動,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三、報驗登記及核銷流程
(一)報驗登記
1.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市)臨時從事建筑業或房地產開發活動,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外管證》等證件、資料,向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2.報驗登記應提供的證件、資料:
(1)《外管證》;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外出經營合同及復印件(1份);
(4)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1份)。
(上述提供證件及資料用A4紙張復印,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上手寫“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經辦人簽字、注明日期,并在手寫文字上加蓋公章。)
(二)報驗登記核銷
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市)臨時從事建筑業或房地產開發活動結束,應當向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在《外管證》上注明納稅人稅款繳納、發票使用等情況,簽署意見并簽章后,一份歸檔,一份退還納稅人作核銷證明。
(三)納稅人通過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外管證》作廢,納稅人應將《外管證》交回并重新申請開具。
四、發票開具及納稅申報流程
(一)發票自開及納稅申報
1.為方便納稅人開具發票,凡具有一定經營規模、財務核算健全、外出經營活動業務量較大、開票頻度高,且經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審核符合發票領用條件的,可按規定領用網絡發票自行開具。納稅人要嚴格按規定開具發票、繳納稅款,不得混用不同經營項目領用的發票,更不得改變納稅地點、混淆入庫稅種和預算級次。
2.領用網絡發票的納稅人,可免費申請開通遠程申報,無論當期是否開具發票,均應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申報納稅情況分別納入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和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風險管理。
(二)發票代開及稅款繳納
納稅人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向經營地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同時應按規定繳納稅款。
五、轄區內納稅人到本市行政區域外以及青島市轄區外納稅人到本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告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納稅人如果遇到疑難問題,可撥打青島市地方稅務局(0532)12366-2納稅服務熱線,或登陸青島市地稅局外部網站或向地稅辦稅服務廳咨詢和反映。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納稅人對我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寶貴意見。
特此通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