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區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以下簡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稅款審核申請。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在示范區內;
(二)實行查賬征收的方式;
(三)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
(四)上年度的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
(五)上年末的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六)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
二、具備本辦法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轉增股本變更登記的次月10日前,持以下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
(一)《中關村示范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報告表》(附件1)(一式兩份);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資料,對于資料齊全、填寫規范的,主管稅務機關在《中關村示范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報告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規定的個人股東,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根據不同情況,應按以下原則辦理扣繳申報和解繳稅款:
(一)企業應于每次扣繳個人股東分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持《中關村示范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報告表》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確認,并于分期繳納期滿前扣繳全部尚未繳納的分期繳納稅款。
(二)分期繳納稅款的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時,企業應于個人股東取得轉讓收入的次月15日內,扣繳該個人股東尚未繳納的分期繳納稅款。
(三)分期繳納期間,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應于注銷稅務登記前,及時持以下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
1.《中關村示范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破產個人所得稅納稅信息報告表》(附件2)(一式兩份);
2.人民法院關于宣告破產的民事裁決書和破產清算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3.公司(企業)章程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驗資證明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其他能夠證明分期繳稅個人股東初始投資額的資料。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對分期繳納稅款的個人股東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追征。
附件:
1.中關村示范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報告表
2.中關村示范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破產個人所得稅納稅信息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