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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應補印花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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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近日發出的《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指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資本公積,應補繳印花稅。 國稅總局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的資本公積,應按規定按年計算,對增加的部分按規定補繳印花稅。 此外,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規定也應資本化。 對于金融機構發放給公司的貸款,因企業到期未能還本形成的呆滯貸款,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復,將貸款轉為該公司的股權,因未構成實質性的呆帳,對金融機構已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應沖回不得稅前扣除。 在個稅方面,國稅總局明確,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此外企業年金,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都應扣除個稅。 在消費稅方面,國稅總局指出部分成品油生產企業在2008年底突擊開票,逃避成品油消費稅。國稅總局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64號《關于加強成品油銷售稅收監管的緊急通知》規定,重點復核成品油生產企業2008年底銷售收入異常增長的問題,加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的稅收監管,一旦發現成品油生產企業的非正常銷售成品油方式規避稅收行為,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其應稅數量,補征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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