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橫琴開發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橫琴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運行之日起,對從境外進入橫琴與生產有關的部分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進口稅收免稅或保稅。 通知規定,對從境外進入橫琴與生產有關的,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生產企業運營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從事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和服務外包等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免稅。對從境外進入橫琴與生產有關的,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區內物流企業進口用于流轉的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保稅。同時,通知規定了不予免稅和不予保稅的貨物清單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2009年8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實施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將橫琴島納入珠海經濟特區范圍,根據規劃,國家將逐步把橫琴建設成為“一國兩制”下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