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企業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該怎樣申報呢?第25號公告明確,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第25號公告規定,以下五項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上述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另外,第25號公告中規定的“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與國稅發〔2009〕88號文中規定的“可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相比,也發生了些細微變化:新增“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無形資產、在建工程以及銀行抵債資產的損失”,刪除了兜底條款,另外對于金融商品買賣場所的規定予以放寬,且增加了買賣期貨發生的損失。內容規定更具體,更明確了,同時條件也有所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