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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1997]477號 外商投資企業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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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問題的批復1997-08-22 國稅函發[1997]477號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三資"企業代扣營業稅是否需要同時代扣附稅問題的請示》(大地稅函[1997]15號)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對隨同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按營業稅的征收法規辦理。 即營業稅條例法規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代扣營業稅的同時,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關于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同時是否代扣代繳附加稅——國稅函[2004]4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國辦函[2004]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務院令[2005]第44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從上面的文件來看: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的是“按照”,而城市維護建設稅使用的是“比照”——一個字的差異。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需要解釋一下。但是教育費附加不需要解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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