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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發高[2013]595號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1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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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
國科發高[2013]595號 2013.9.29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關于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另行發文。
解讀——
中關村相關負責人介紹,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不太適應文化領域企業的特點。“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范圍一旦認定,結合其他評定標準,文化企業將有一套有針對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從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享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先行先試政策。 據了解,國務院辦公廳此前印發的《文化體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印發的《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然而,由于文化產業涉及面廣,“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尚未明確,上述政策難以落實。為增強可操作性,確保政策真正落實到位,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此次聯合發文確定在中關村開展確定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的試點,進一步支持中關村文化產業的發展。
表1中關村示范區先行先試稅收優惠政策(老四項)
序號 政策依據 主要內容 適用范圍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1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示范區內科技創新創業企業從事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允許實行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包括符合規定的“五險一金”費用;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等。
中關村
2010年—2011年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2號)
自2010年1月1目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對示范區內的科技創新創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中關村
2010年—2011年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3號)
對示范區內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經有關部門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可享受上述延期納稅的優惠。
中關村
2010年—2011年
4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
自2010年1月1目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對中關村示范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上進行調整:一是對于示范區內注冊滿半年不足一年的企業可以參加認定;二是對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范疇進行了擴充,增加了反映創新成果的“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經審(鑒)定的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技術秘密”,并對技術秘密的概念進行了解釋,等等。對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研發費占比達到10%的企業,允許以技術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申報。
中關村
2010年—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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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先行先試稅收優惠政策延期及推廣情況(老四項延期)
序號 先行先試政策 政策延期文件 延期情況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
試點政策延期:2012年—2014年
范圍擴大到:東湖、張江、合蕪蚌
(備注:依據財稅〔2013〕70號,政策范圍擴大至全國,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4號)
試點政策延期:2012年—2014年
范圍擴大到:東湖、張江、合蕪蚌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一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4號)
試點政策延期:2012年—2014年
范圍擴大到:東湖、張江、合蕪蚌
4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期限的通知》(國科發火〔2013〕529號)
試點政策延期自2012年—2014年
范圍僅限于中關村示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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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中關村示范區新獲批四項稅收優惠政策(新四項)
序號 政策依據 主要內容 適用范圍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1號)
注冊在中關村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年的當年,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中關村
2012年—2014年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2號)
將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即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關村
2012年—2014年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3號)
對中關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可最長不超過5年分期繳納。
中關村
2012年—2014年
4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國科發高〔2013〕595號)
對中關村示范區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關村
2012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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