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目前未對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進行統一規范,江蘇省地稅局于2011年底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蘇地稅規[2011]13號)(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2年2月開始施行?!掇k法》對多種稅前扣除憑證的備查資料進一步明確。在今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稅務機關發現,對照該《辦法》,較多企業在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和使用上極不規范??紤]多數憑證資料的健全需要日積月累,為降低稅收風險,現對常見的幾種違規現象進行列舉,希望能引起納稅人重視,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參考整改。 現象一:發票填寫的信息不完整,附件未留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蘇地稅規[2011]13號文件規定發票應按規定進行填寫,列明購買貨物、接受服務的具體名稱、數量及金額。對因各種原因不能詳細填寫的,應附合同和貨物(或服務)清單。因此在超市、商城等地以辦公費、煙酒、材料費等名目所開具的發票,尤其是動輒幾萬、甚至幾十萬的,要特別注意保存購物小票、入庫清單等相關證據材料,以免企業被認定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否則不僅所得稅稅前不能扣除,還要承擔違法發票管理辦法的處罰。
現象二:工資薪金支出相關臺賬資料不健全。 《辦法》明確規定了企業應按規定保管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作為備查資料。但從基層稅務機關檢查來看,一方面大部分企業工資薪金列支混亂,資料不全,使得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認定困難;另一方面“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全額扣除”的政策又促使部分企業故意鉆政策的空子,補做造假現象頻發,最終被處罰。 現象三:招待費“變身”會議費,備查資料露破綻。 企業發生的會議費,以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由于招待費有稅前扣除限額,而會議費沒有扣除限額,于是長期以來,就有部分企業就將招待費變相開成了會議費,在稅前全額扣除。這種做法在今后的匯算清繳中將被禁止。根據《辦法》規定,會議費用入賬的同時,企業應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目的、會議內容、費用標準等內容的相應證明材料,作為備查資料。若對此類材料造假,則漏洞較多,容易被發現,同時稅務機關對第三方取證也非常方便,因此納稅人應實事求是,虛報造假行為不可取。 現象四:福利發放故意列入勞務保護支出,難過“認定關”。 部分企業為了節省福利費的扣除限額,或是想減少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將發放福利用品列入了勞動保護支出,以求全額扣除。針對此類現象,《辦法》規定,勞動保護支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備的對象為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 (二)用品具有勞動保護性質,因工作需要而發生; (三)數量上能滿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實物形式發生。稅務機關將以此判斷福利用品性質并進行納稅調整和處罰,因此納稅人不應投機取巧,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