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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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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區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3.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林(生態林應80%以上)、草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5.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稅的建設用地具體范圍限于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當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6.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施,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資優勢產業按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布《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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