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對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自行享受優惠,待納稅年度終了,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及其附表即作為事后報送相關資料,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后備案表(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進行備案。
【備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預繳申報的具體操作和注意事項
(一)具體操作:
①企業上一年度或新開業企業預計當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的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減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欄據實填列,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欄填列“實際利潤額”與25%的乘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②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或新開業企業預計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的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欄據實填列,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欄填列“實際利潤額”與25%的乘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注意事項:對照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無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優惠備案手續,自行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相關規定填報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優惠。
二、年度申報的具體操作及注意事項
(一)年度申報的具體操作和注意事項
1.具體操作:
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將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即將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
②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的按實際利潤額繳納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欄中據實填列,其所得不做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而是將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
2.注意事項: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中反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即按照相關會準則和制度編報的當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確定。
年度資產總額=(期初資產總額 期末資產總額)/2。
年度申報后,主管稅務機關將審核企業在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
對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但已享受優惠的,要按照規定追繳稅款。
配套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相關話題——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貴州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