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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財預[2008]228號 云南省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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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預[2008]228號 2008.5.7各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各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營業部: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云南省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云南省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貫徹執行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做好企業所得稅分配和預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方法 將省內企業劃分為“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煙草工業企業”及“其他企業”等四種類型,根據分類處理、簡化操作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分別制定企業所得稅征繳、分配和預算管理辦法。 二、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規定的“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處理。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要求: 為保證各級財政既得利益不受影響,對2008年前納入中央跨省區分配企業和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企業及今后新增企業實行區別處理。 (一)省外居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1、省外居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2008年前納入中央跨省市分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具體企業名單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福建興業銀行、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吉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的云南分支機構。這些企業總機構均在省外,省內分支機構按規定分攤的預繳稅款由分支機構就地申報繳庫,并按中央60%、省級40%的比例分級入庫。 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開具稅收繳款書,收款國庫欄填寫當地國庫部門,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省級40%”。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40%列入省級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 2、省外居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除上述列舉分支機構名單以外的分支機構,其分攤的預繳稅款,由分支機構就地申報、預繳稅款,并按中央60%、省級24%、州市縣級16%的比例分級入庫。 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開具稅收繳款書,收款國庫欄填寫當地國庫部門,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省級24%、州市縣級16%”。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24%列入省級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16%列入州市縣級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 (二)省內居民企業跨省市,同時在省內設有分支機構 1、跨省市設立分支機構的云南總機構。總機構就地預繳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的25%和總機構預繳中央國庫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的25%,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并按中央60%、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暫列為中央收入)20%、省級12%、州市縣級8%的比例分級入庫。 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開具稅收繳款書,收款國庫欄填寫當地國庫部門,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寫“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級12%、州市縣級8%”。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中央級10104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12%列入省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8%列入州市縣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 2、云南總機構跨省市,同時在省內設有的分支機構。總機構將當期應納所得稅的50%在所屬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省內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并按中央60%、省級24%、州市縣級16%的比例分級入庫;省外分支機構分攤的稅款按相關規定辦理繳庫。 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開具稅收繳款書,收款國庫欄填寫當地國庫部門,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省級24%、州市縣級16%”。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24%列入省級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16%列入州市縣級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 由中央財政、中央金庫按《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財政調庫,從“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劃轉我省的企業所得稅,全額列入省級收入。 上述辦法實施后,繳納和退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辦法執行,具體操作按《財政部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預〔2008〕23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 (一)主要內容 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處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都要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 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根據省財政廳審定的分配比例分別計算總機構、分支機構當期應納稅額,并分別就地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分支機構在征收稅款時,均按照中央60%、省級24%、州市縣級16%的比例開具稅收繳款書,由人行國庫部門辦理入庫;退庫時,稅務部門應按上述比例開具收入退還書,并提交退庫的相關文件依據或退庫申請書等交當地收繳國庫,分別從相應級次庫款中退付。 (二)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應分攤稅額比例確定方法 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總機構,由省財政廳按照上一年度企業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及三個因素分別占0.4、0.4和0.2的權重,計算出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當年應分攤的納稅比例,并通知總機構按此比例分攤稅款。三因素基礎數據經分支機構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由當地財政部門核準并層報省財政廳審定。總分機構1-6月按照上年應分攤的納稅比例,7-12月根據當年應分攤的納稅比例分別預繳,年度終了根據當年應分攤的納稅比例匯算清繳。新設立的總分機構企業,從第二年起確定其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納稅比例,并按本辦法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稅款;設立當年由總機構統一就地全額納稅,并按中央60%、省級24%、州市縣16%的比例入庫。原已存在的總分機構企業,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計算納稅比例;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不參與計算納稅比例。 實行本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定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計算。企業總機構所在州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確定繳稅比例。 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經營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經營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總機構及分支機構職工人數,指企業年度內辦理正式勞動合同的合法在職職工人數的平均值。 總機構及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應納稅額=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企業總機構或該分支機構應納稅比例 企業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應納稅比例=(該機構經營收入/所在總分機構企業經營收入總額)×0.4+(該機構職工人數/所在總分機構企業職工人數總額)×0.4+(該機構資產總額/所在總分機構企業資產總額)×0.2 (三)稅款預繳 1、預繳方式。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當期應納稅額,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2、就地預繳。總機構本期統一計算的應納稅額,依據省財政廳核定的總分機構企業分配比例,計算總分機構分別應繳稅額,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申報預繳。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總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匯劃至分支機構,確保分支機構在法定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稅款征收。總分機構申報繳納的稅款,由總、分機構所在地征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按規定預算級次繳庫。 (四)預算科目及入庫管理 企業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開具稅收繳款書,收款國庫欄填寫當地國庫部門,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01--1010439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寫“中央60%、省級24%、州市縣級16%”。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將稅款60%列入中央級1010401--1010439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24%列入省級1010401--1010439項下有關目級科目,16%列入州市縣級1010401--1010439項下有關目級科目。 (五)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不實行中央、省與州市分享,按中央與省級60:40分成比例就地繳庫。需要退還的所得稅滯納金和罰款收入,仍按現行管理辦法審批退庫手續。 (六)跨州市經營微利企業所得稅征管不適用本辦法,由企業統一在總機構所在地集中納稅。 (七)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發生退稅情況,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各分支機構應分攤退稅額,通知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從各級金庫按中央60%、省級24%和州市縣級16%的比例分別退庫。 (八)本辦法實施后,繳納和退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辦法執行。 四、煙草工業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 煙草工業企業(紅塔集團、紅云集團和紅河集團)所得稅征管分配仍按《關于紅云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稅收繳庫有關問題的通知》(云財預〔2005〕421號)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稅收征收管理和稅款繳庫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稅函〔2006〕789號)相關規定處理。 五、其他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 其他企業是指非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非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非煙草工業企業等。其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管,仍按現行辦法處理。其中,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云南有限公司和“兩煙”交易市場企業所得稅為中央與省級分享企業所得稅,州市縣級不參與分享,按中央60%、省級40%比例入庫;其他企業按中央60%、省級24%、州市縣級16%的比例入庫。 六、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未盡事項按財預〔2008〕10號、23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七、州市區域內跨縣(市、區)經營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分配與預算管理辦法,對因煙草公司管理體制改革引起的稅收利益分配問題,仍參照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稅局 云南省地稅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印發<云南省煙草公司管理體制改革后有關稅收利益分配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云財預〔2006〕289號)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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