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當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因對相關政策不了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放棄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權益,多繳了企業所得稅。
多繳的稅款除了占用流動資金,還要遞交資料辦理申請手續才能退回,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我們提示—— 1、許多企業往往關注的是企業有無少繳稅款,而很少關注企業多繳稅款的問題。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年度匯算清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并按規定及時向稅務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的,企業按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直接減按20%的稅率計算。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六萬元(含六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其所得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