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首次就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明確,并規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就工傷職工取得工傷保險待遇等個稅政策處理應注意事項進行提示。
個人按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2]40號明確,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這里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這里應注意,《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分別對應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十五條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范圍、標準等進行了明確,而各省也出臺有相關細則。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超標準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此時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例1:某單位職工范某,2012年6月應發工資4800元、個人負擔社會保險費300元,單位替其繳納社會保險費500元。2012年6月因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經申請批準其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當月除取得工資外,范某按規定取得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等1萬元(假設例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均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內).則按規定取得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等1萬元不需要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在停工留薪期內取得的工資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范某6月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300-500-3500)×3%=15(元)。
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這里應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等。因此,單位支付的工傷支出可在福利費中限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企業員工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事故,由企業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憑傷亡人員事故與企業責任關系的證據、傷亡人員的身份和傷亡證明、生效的法律文書、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可在稅前扣除,無需提供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支付給研發人員的工傷保險,不屬于研究開發費用的組成部分,不允許加計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具備條件之一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還應注意與企業年金處理不能相混淆?!?/FONT>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第一次對企業年金的計稅方法和納稅時間進行了明確?!?/FONT>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就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補充規定?!?/FONT>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實際繳納企業繳費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超過5%的部分,調增企業所得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職工工資總額的確定,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執行。
例2:某企業于201X年建立了年金制度,201X年為職工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為1000萬元,均系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2010年為職工支付企業年金83萬元,支付補充醫療保險費60萬元。按規定,該單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稅前扣除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費限額均為1000×5%=50(萬元)。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3-50) (60-50)=4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