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用人單位失業保險減負抵扣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及個人:
依據《關于調整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62號)精神,地稅部門已在2015年7月起,已對失業保險繳費費率進行調整。從2015年9月起,地稅部門將對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按原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實施自動抵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抵扣對象
直接向地稅部門申報繳費入庫失業保險費的企事業單位。
二、抵扣辦法
1、本次對2015年3月至6月的失業保險抵扣,采用總額抵扣法。地稅部門依據費率差額計算出本單3至6月應返還的失業保險金總額。
2、用人單位從2015年9月起,在申報社保費時,系統將自動完成抵扣,直至可抵扣余額為0。
3、用人單位在2015年年底前無法抵扣完畢的,請在2016年1-2月向地稅機關直接申請余額退費。
三、其他
1、本次失業保險抵扣采用總額抵扣辦法,不再調整參保個人已入庫繳費明細,其失業保險保險待遇按原基數計發。
2、本次總抵扣金額不僅有單位多繳部分,也包含本市職工個人多繳部分,繳費單位應將個人多繳的失業保險金退還職工個人。具體的返還金額明細,用人單位可登陸網站查詢(“社保辦稅服務廳—社保業務—單位失業保險費可抵扣明細查詢”)。
3、享受社保補貼的靈活就業參保個人,其失業保險費多繳部分由社保部門直接返還參保人員申請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銀行賬戶,具體返還時間待社保部門另行通知。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