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醫療機構使用發票問題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2012.7.4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結合醫療機構的業務特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9月1日起,在醫療行業啟用新版《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新版《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分為住院和門診兩種,適用于規模較大、有住院或門診業務,并且能按規定使用計算機開票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新版《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不屬于冠名發票行政審批管理范圍,按一般發票領購手續辦理。已審批的醫療行業冠名發票可繼續使用,用完為止。
醫療機構的掛號業務,使用通用定額發票。對于規模較小、無開票軟件的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或使用通用手工發票。
本公告不適用于按規定應使用財政票據的醫療機構。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門診式樣)
2、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住院式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