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相關文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以后,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取得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但目前卻面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何開具和抵扣的困惑,亟待上級部門予以明確解決。
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但在實際工作中,一般納稅人購買小轎車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是填寫“組織機構代碼”還是“納稅人識別號”,交管部門與稅務部門卻有差別。為便于車輛登記管理,交警車管所辦理業務時明確這一欄必須填寫組織機構代碼,依據是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四)身份證明是指: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而當納稅人拿填寫好的組織機構代碼到稅務局認證抵扣時卻通不過,被告知這一欄應該填寫公司的納稅人識別號,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第三條規定:“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營改增”試點工作以前,這樣的事情還相對較少,各地也出臺了一些視同“開票有誤”而采取的變通辦法試圖解決或者繞過這一問題,但大多是治標難治本。隨著“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開展,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將會購入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也將會盡量將取得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銷項稅額,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與抵扣應盡早明確。筆者認為,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及時調整防偽稅控系統,將這一問題統一為“組織機構代碼”也能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