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方式問題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領購使用發票的取消儲蓄扣稅,當月申請代開發票的暫停當月的儲蓄扣稅。取消或暫停儲蓄扣稅后,納稅人應自行辦理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
二、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
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放棄免稅,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放棄免稅后,自放棄免稅申請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三、關于普通發票使用問題
(一)納稅人發生經營業務,應自行領購、開具發票。
個體工商戶(含臨時稅務登記中的個人)發生經營業務,如按規定需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筆業務銷售額應不低于20000元。
實行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稅款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由受托代征單位代開普通發票。
(二)除特定企業外,稅務機關停止供售“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納稅人可選擇使用電腦開具(平推式)通用機打發票、使用手機開具(卷式)通用機打發票和通過深圳國稅網站“自助打印服務”開具(平推式)通用機打發票。
特定企業是指從事成品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產品零售業務的企業,以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確定的其他企業。
四、關于稅務機關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問題
經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稅務機關可以同時委托其代開普通發票。受托單位必須安裝使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專業市場開票軟件,為代征范圍內的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并實時上傳開票數據,否則不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受托單位不得因代征稅款或代開發票向代征范圍內的納稅人收取稅款和發票工本費之外的其他費用。
五、關于零散稅收納稅人登記及代開普通發票問題
(一)臨時發生納稅義務的零散稅收納稅人需要代開普通發票的,應先持相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零散稅收納稅人登記:
1.只需辦理地稅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純地稅戶),持地稅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登記;
2.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非企業性單位,持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辦理登記;
3.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持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辦理登記。
(二)零散稅收納稅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對于個人零散稅收納稅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按次(日)”起征點的規定。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起征點調高后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深國稅函[2003]214號)、《關于委托代開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二條、第五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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