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3號 2013-12-24
為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等文件,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F予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以下簡稱“稅收優惠”)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收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稅收優惠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稅收規定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稅收優惠分為審批類稅收優惠和備案類稅收優惠。納稅人享受審批類稅收優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相應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應按規定辦理備案;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四條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五條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執行。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第二章審批類稅收優惠審批
第六條納稅人申請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當在辦理年度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由區(分)局負責審批的,納稅人應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由市局負責審批的,納稅人應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崗位在收到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后,應審查資料是否齊全、規范,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稅收優惠的資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稅收優惠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稅收優惠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稅收優惠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八條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資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第九條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區(分)局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市局審批時限為30個工作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優惠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稅收優惠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二條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備案類稅收優惠登記
第十三條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
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或根據稅務機關要求將相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第十四條 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后,應進行完整性、符合性和邏輯性審核。核實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備案事項是否符合優惠條件;
(二)備案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稅收優惠項目備案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書面告知納稅人執行。
第四章稅收優惠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評估和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稅收優惠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
(二)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稅收優惠。
(三)有規定用途的減免稅稅款,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或登記備案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
(五)已享受稅收優惠是否已按規定申報。
第十八條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
第十九條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二十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或備案而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工作規程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本工作規程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深國稅發[2008]200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深國稅函[2010]49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的公告》(2012年第5號公告,2013年第3號公告)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如頒布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工作規程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相關附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備案事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