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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7]74號 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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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全文廢止]發文日期: 1997-01-31 發文字號: 國稅函[1997]74號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中國建設銀行: 你行《關于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墊交營業稅情況的請示》(建總會字[1996]第23號)收悉?,F對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法規,"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對于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45號)第四條法規,營業稅的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據此,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時間為代委托方收到貸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至于受托方以信貸資金代委托方墊交稅款的問題,應由受托方與委托方進行協商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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