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以下簡稱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二)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下簡稱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息平臺管理;
(二)登記備案管理;
(三)申報征收管理;
(四)稅務證明出具;
(五)管理機制;
(六)資料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我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我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江西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二章信息平臺管理
第六條各級國稅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積極獲取信息,建立本級非居民稅收信息管理平臺。
第七條非居民稅收信息包括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內部信息是各級國稅機關從本部門和納稅人獲取的涉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信息。外部信息是各級國稅機關從本部門和納稅人之外的第三方獲取的涉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信息。
第八條各級國稅機關應通過證券網站、產權信息網和行業協會等渠道收集和整理非居民企業涉稅信息。
第九條省局應當與省外匯管理、工商、地稅、商務等部門建立長期聯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獲取非居民企業相關外部信息。
非居民企業相關外部信息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內企業向境外借款付息名單(以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資料為準)、非貿易項下對外付款的分戶數據、服務貿易項下售付匯分戶數據(特別是3萬美元以下的為重點)(省外管局);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數據、設備進口、技術引進信息(省商務廳);
(三)中外聯合辦學信息(省教育廳);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變更情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單(省工商局)。
第十條設區市局應當與市外匯管理、地稅、外經(商務)、建設等部門建立長期聯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獲取非居民企業相關外部信息。
非居民企業相關外部信息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內企業向境外借款付息名單(以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資料為準)、非貿易項下對外付款的分戶數據、服務貿易項下售付匯分戶數據(特別是3萬美元以下的為重點)(市外管局);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名單(市外經貿部門);
(三)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轉讓登記分戶名單(市土地管理部門);
(四)企業立項、技術改造項目信息(涉外)(市發改委);
(五)境外建筑施工企業在境內施工分戶名單(市建設部門);
(六)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勞務征免營業稅信息(市地方稅務局);
(七)外籍及港、澳、臺人員勞動就業許可證發放信息(市勞動部門);
(八)外國演出團體境內演出信息(市文化部門);
(九)體育比賽及體育界知名人士等涉稅信息(市體育部門);
(十)引進版權名單及版權交易成交信息(市版權部門)。
第十一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內部崗位之間的銜接,積極獲取內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信息。凡在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非居民企業涉稅信息的,應及時提供給同級非居民稅務管理部門(崗),并向該非居民企業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宣傳稅收政策,告知其履行稅務登記、備案、代扣代繳等義務。
第十二條省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信息中心定期向省局國際稅收管理處提供外資企業股權轉讓信息和外商投資企業利潤信息,設區市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會同所得稅部門參與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工作,獲取外方股東股權轉讓信息。
第十三條縣、市(區)局應建立內部協作機制,獲取非居民企業的相關信息。
(一)稅政法規部門應與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稽查局等部門建立定期反饋制度,從內部獲取企業采購國外設備、股權轉讓、利潤分配、特許權使用費等非居民企業的相關信息。涉及非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境內居民企業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縣級國稅機關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及時將相關信息向設區市局報告,設區市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核,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縣、市(區)局受理外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時,應將非居民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及利潤分配等所得一并納入注銷清算,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前非居民企業應結清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四條各級國稅機關在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工作中,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應按照《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國稅發[2006]70號)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各級國稅機關獲取的外部信息不得用于除稅收征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提供信息的有關部門保密。
第三章登記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登記備案管理,是指國稅機關根據交易事項所得性質判定結論,依法為非居民企業及交易事項相關方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扣繳登記、合同備案等管理事項。
第十七條縣、市(區)局是登記備案的主管機關,負責受理非居民企業和交易事項相關方申請,并依法進行登記備案管理。設區市局應加強對所轄縣、市(區)局登記備案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管理時,應對非居民企業和交易事項相關方是否按照要求提交相關登記備案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非居民企業在江西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為其辦理稅務登記。
非居民企業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規定實行指定扣繳。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規定,確定相關所得的法定扣繳義務人,并依法為其辦理項目合同備案和扣繳稅款登記。
第二十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為其辦理項目合同備案。
第二十一條非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境內居民企業申請變更稅務登記時,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要求居民企業提供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并協助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交易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相關規定,對股權轉讓合同相關交易事項進行審核并將相關申請資料逐級呈報省局核準。
第四章申報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報征收管理,是指國稅機關根據交易事項所得性質判定結論,以及稅收優惠和協定待遇審批或備案情況,依法受理非居民企業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并將稅款征收入庫的管理事項。
第二十三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的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
第二十四條對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非居民企業,主管國稅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對其應納企業所得稅計算過程和依據予以審核。
第二十五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除依法實行指定扣繳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征收方式。
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得,符合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條件實行指定扣繳的,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得依法實行法定扣繳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審核扣繳義務人是否按相關規定代扣稅款并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扣繳稅款申報。
第五章稅務證明出具
第二十六條稅務證明出具是指,國稅機關根據境內機構或個人申請,依法為其出具《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以下簡稱稅務證明)的管理活動。
第二十七條設區市局是稅務證明出具的主管機關,負責受理境內機構或個人相關申請,并依法為其出具稅務證明。省局應加強對設區市局出具稅務證明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非居民企業交易事項所得經主管國稅機關判定,屬于應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設區市局應初步審核確認非居民企業或者交易事項相關方依法履行稅務登記、合同備案和申報扣繳稅款等義務后,按規定為境內機構或個人出具稅務證明。
第二十九條非居民企業交易事項所得經主管國稅機關判定,屬于不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設區市局應初步審核確認非居民企業和交易事項相關方依法履行稅務登記、合同備案等義務后,按規定為境內機構或個人出具稅務證明。
第三十條設區市局應在出具稅務證明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122號)規定,對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復核。
第六章管理機制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崗位職責體系,科學設置管理機構和管理崗位,合理劃分職責權限,形成省、市、縣(區)三級聯動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專業人才培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第三十二條省局主要負責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指導、制度建設、非居民稅收政策宣傳、培訓;與省級相關管理部門和外省(市)國稅機關溝通、協調;非居民稅收信息收集、分析;全省非居民企業專項檢查的部署、對設區市局上報的重點案例核查、對下級國稅機關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考核以及對非居民企業稅源進行分析預測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設區市局主要負責非居民稅收工作管理指導、各項制度、辦法的組織落實、非居民稅收政策宣傳、培訓;有關管理部門溝通、協調非居民稅收事項;專項工作檢查部署落實、重點案例調查;稅務證明開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對下級國稅機關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考核以及對非居民企業稅源進行分析預測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局主要負責非居民稅收政策宣傳輔導,非居民稅收政策、制度、辦法、管理措施落實;日常稅款征收入庫、非居民稅收信息核查、一般案例調查并在日常管理中獲取相關信息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非居民稅收管理制度,強化系統內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指導,促進全省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運轉,提高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
(一)重大案例報告制度。上級國稅機關應加大對非居民稅收重點稅源監控力度。各地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案例,應及時逐級向省局報告,省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視案情復雜情況指導協調案例的核查工作。重大案例是指經初步核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以上的案例。
(二)涉稅信息發布核查制度。上級國稅機關獲取非居民涉稅信息后,認真整理歸類,形成原始信息數據庫,并根據實際征管需要,按照相關性、重要性、時效性原則,從中篩選出待核查信息,及時對下發布并指導核查工作。
設區市局收到省局下發的待核查信息,應及時組織核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核查結果報告省局。
(三)實施核查工作制度。嚴格核查權限。重大案例要在省局的指導協調下由設區市局落實核查工作;一般案例由縣、市(區)局進行核查,或由設區市局指導核查。對核查有困難的一般案例,縣、市(區)局可報請設區市局組織核查,情況特殊的,可逐級報請省局督辦核查或異地交叉核查。嚴格核查程序。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案例核查工作。嚴格稅務處罰,核查中發現非居民企業或居民企業有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的,應依法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四)稅收收入分析制度。各級國稅機關應建立非居民稅收收入預測分析機制,重視并做好非居民稅收收入分析預測工作,深入分析收入增減因素及原因,把握非居民稅收收入變化規律。
第三十六條各地在組織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工作時,應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一并檢查,發現有應扣未扣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款的,應將信息傳遞給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并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第七章資料管理
第三十七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非居民企業稅務資料管理工作,認真記錄相關臺賬,按照資料保管的要求和時限妥善保管各項原始管理資料。
第三十八條主管國稅機關對非居民企業及其代理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資料要分戶建檔保管。非居民企業的建檔資料一般應包括非居民企業認定、稅務登記、備案、征免稅的管理、申報納稅、稅務證明等資料。
第三十九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變動情況,實施跟蹤管理,跟蹤管理等后續資料應收錄到分戶檔案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條各市、縣(區)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具體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劃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50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國稅發[2008]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