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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國稅征[1996]12號、浙地稅征[1996]13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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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征[1996]12號、浙地稅征[1996]13號 1996-1-17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規定,建筑安裝企業憑“外出經營證”到外地施工,經營所得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計征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執行這項規定,加強對外來施工企業的稅收管理;同時,對本地建筑安裝企業使用“外出經營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清理,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二、我省赴滬建筑安裝企業“外出經營證”和企業所得稅管理仍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地稅征[1995]1號《關于加強對跨地經營建筑企業稅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失效>規定辦理。現重新明確如下: (一)赴滬建筑安裝企業使用“外出經營證”,仍由省政府駐滬辦事處建筑管理處(以下簡稱“駐滬辦建管處”)代為管理。工作程序為:1.各地、市、縣稅務機關根據本地赴滬建筑安裝企業數量和經營規模,確定“外出經營證”使用數量,按半年一期或全年一次性交給駐滬辦建管處。“外出經營證”中“填發稅務機關”欄和“主管稅務機關”欄應填制好有關內容。2.駐滬辦建管處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外出經營證”填開條件填開。在填開時,應收回前次“外出經營證”,并加蓋“回收”戳記,按半年一期分別寄回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為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寄出。3.駐滬辦建管處收回“外出經營證”有困難的,可與企業所在市、地、縣稅務機關征管部門聯系,商定向企業收取一定數額的納稅保證金額,并由該市、地、縣稅務機關提供相應憑證。 (二)市、地、縣稅務機關需對赴滬建筑安裝企業預征企業所得稅的,可將企業名單與征收率(金額)告知駐滬辦建管處,并提供相應憑證。駐滬辦建管處憑企業提供的工程結算單據(發票),預征企業所得稅;也可按市、地、縣稅務機關告知的其它方式預征企業的所得稅。 (三)駐滬辦建管處聯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號3號樓21層,郵政編碼:200437,單位全稱:浙江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建筑管理處,收件人:稅務組。 三、“外出經營證”管理仍按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國稅征[1995]57號、浙地稅征[1995]58號《關于加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執行。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經營地稅務機關查驗“外出經營證”后不得收繳此證,由企業持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今后,各級稅務機關應照此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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