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 2014-9-5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規(guī)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wǎng)站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同時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wǎng)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為確保全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順利實施,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省、市兩級國稅機關公布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達到3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國稅機關公布;達到4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省國稅機關公布。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達到300萬元以上的,由市國稅機關公布;達到4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稅機關公布。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達到300萬元以上的,由市國稅機關公布;達到4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稅機關公布。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虛開稅款數(shù)額600萬元以上的,由市國稅機關公布;虛開稅款數(shù)額8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稅機關公布。
(六)虛開普通發(fā)票,票面額累計3000萬元以上的由市國稅機關公布;票面額累計4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國稅機關公布。
(七)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縣級國稅機關不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本級查結的符合市以上國稅機關公布標準的案件報上級國稅機關公布。
三、本公告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本數(sh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