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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流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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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抵扣的流程?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2號), 您所述的流程大致可概括為: 一、資格認定。第四條 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備案登記資料: (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備案登記表》(附件1);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僅限高新技術企業); (三)加蓋有軍品研制或生產合同鑒證章的武器裝備產品訂貨合同(僅限軍品企業)。 第五條 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登記資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相關政策規定申報納稅。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的備案登記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并在防偽稅控管理系統系統管理模塊的納稅人檔案管理中加載標識。對不符合政策規定范圍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備案登記資格,不得執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政策,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二、退稅申報。第九條 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行應繳增值稅增量計算,按季度辦理退稅的辦法,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別辦理。 納稅人12月份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應當在次年4月辦理退稅。 第十條 納稅人應在辦理退稅的月份申報期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退稅申報,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附件3); (二)納稅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應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固定資產)》、《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加注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標識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認證清單(固定資產)》。 三、 退稅審核 第十一條 辦稅服務廳將納稅人報送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相關信息錄入稅收征管系統,并將退稅資料傳遞到稅源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稅源管理部門收到退稅申報后,應對納稅人進行書面審核與實地核查。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的各種固定資產抵扣憑證進行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為“比對不符”、“缺聯”、“重號”“作廢”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進行核查,查實確有問題不得予以抵扣,應自《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抵(退)稅申報表》 “本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欄目中轉出,并通知納稅人作相應的帳務處理。涉嫌偷騙稅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稅源管理部門在完成書面審核和實地核查后,應簽署意見,連同納稅人申報資料一并報流轉稅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經審核無誤后,由計統部門填寫“收入退還書”,送國庫部門辦理稅款退付。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申報當月辦理完結退稅審核及相關退稅手續。 由于該法規篇幅較長,不能全部引用,具體詳細信息您可通過查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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