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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稅法對“代墊”和“代購”的區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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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6號(已失效)規定:五、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實踐中,不少企業把代購當代墊,業務不做稅務處理,產生較大的稅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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