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宣城市地方稅務局 營業稅財產行為稅稅收政策問答(第一期)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86 |
|
營業稅財產行為稅稅收政策問答(第一期) 2008.3.14 宣城市地方稅務局一問:BT建設模式按什么稅目征稅?投資人將建筑安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其納稅人如何確定?答: BT(Build-Transfer)即建設-轉讓,是由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方,由建設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后由業主回購,并由業主向建設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 。1、BT的參與主體。參與BT項目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建設方,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并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筑企業等。2、BT的投資客體。一是BT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投資項目,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政府對其享有的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BT投資客體的所有權存在轉移性,即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讓給建設方,建設方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回購項目并獲得項目所有權。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稅收法律法規,使得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稅收規定。在BT方式下,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按現行稅法,項目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由于在施工環節,建設方已經繳納了建筑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于是雙重納稅,無疑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鑒于BT項目的特殊性,經請示省局并經市局研究決定暫按下例規定執行: 1、以項目的建設方為納稅人,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以實際取得的回購款項為計稅營業額,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繳納營業稅等稅費附加。2、若建設方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則該施工企業應為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建設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按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二問:促進下崗再就業稅收優優惠政策對企業吸收下崗失業人員營業稅減免是如何規定的?答:在《財政部、國局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中,一是規定了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類型: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共四類;二是規定了營業稅減免僅限于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注釋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的經營活動。其他經營活動產生的營業稅不得減免。三問: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征收稅范圍是如何規定的?答:現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對其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即: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征收。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房產、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四問:對建造鋼結構房建筑營業稅如何確定計稅營業額?答:1、若建設單位購買鋼結構并由制造商負責安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 納稅人(鋼結構生產者)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一)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2、若建設單位購買鋼結構另請施工單位安裝。僅對施工單位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征收建筑營業稅。五問:納稅人同一開發項目(同一計稅對象)既有普通標準住宅又有非普通標準住宅(如一層是營業用房,一層以上是普通標準住宅),同時納稅人又不能分別核算增值額的,如何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答:納稅人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規定,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條例第八條(一)項(增值率未達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免稅規定,此時,應以整個開發項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為基準,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納稅人能夠區分開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和非普通標準住宅的收入額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和土地增值稅。六問:建筑安裝業總承包人向分包轉包人支付分包轉包工程款時是否需取得建筑業發票?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建筑安裝業總承包人在取得工程價款時其帳務處理為:1、確認收入時。借:銀行存款(總價款) 貸:工程結算收入(扣除分包轉包工程款) 應付帳款-(應付分包轉包單位工程款、含稅金)2、提取營業稅金時。借:工程結算稅金(總包單位應負擔的稅金) 應付帳款-(扣繳的分包轉包單位應負擔的稅金) 貸:應交稅金―(總價款計算的稅金)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3、支付分包轉包單位工程款時。 借:應付帳款-分包轉包單位(應付分包轉包單位工程款、扣除稅金) 貸:銀行存款由此可見分包轉包工程對分包轉包單位而言是一種應稅業務收入,對總承包人而言是稅收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分包轉包單位在取得分包轉包工程款時,應向總承包單位開具建筑安裝業專用發票,總承包人應向分包轉包單位出具《代扣代繳稅收專用憑證》。七問:對原面積之內的動遷還原房計稅價格如何確定?答:根據皖地稅[2000]44號通知:房屋開發企業動遷還原房,其償還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地稅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格核定計征營業稅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成本價格標準計征營業稅,對超出拆遷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計征營業稅。上述房屋成本價是指由土地價款、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組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