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3
為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國稅部門管征的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企業符合完工條件規定的開發項目,已轉讓的建筑面積占該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達90%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該項目企業所得稅可全部結算。
二、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后,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結算而造成少繳稅款的,從年度匯算清繳期限結束后開始加收滯納金。
三、適用查帳征收的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預計利潤率自2011年1月1日起暫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的,預計利潤率不得低于15%。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采取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以外方式取得的,預計利潤率不得低于25%。
(三)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預計利潤率不得低于5%。
四、房地產企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對銷售開發產品其應稅所得率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的。
1.2008年1月1日前銷售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15%。
2.2008年1月1日后銷售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18%。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采取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以外方式取得的。
1.2008年1月1日前銷售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20%。
2.2008年1月1日后銷售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28%。
(三)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8%。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