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近接12366投訴及部分市縣反映,對物業管理公司向住戶銷售水、電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存在爭議,多數住戶購買水、電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為了統一稅收政策,規范征收管理,解決納稅人投訴,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了《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物業管理公司銷售水、電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對物業管理公司銷售水、電繳納增值稅問題予以明確。
二、如何界定物業管理公司銷售水、電行為?
物業管理公司向住戶銷售水、電,是指供水、供電公司統一將水、電銷售給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向物業管理公司結算收取水、電費,并向物業管理公司開具貨物銷售發票,再由物業管理公司向住戶銷售水、電并收取價款的行為。
三、此公告發布之前發生的事項如何調整?
此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的事項,不再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