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于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內的納稅人新辦稅務登記的,由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各自做好稅種的認定。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屬于應稅服務范圍有異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國、地稅機關協商解決。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2012年第50號)規定,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只有廣告業的繳費義務人或需扣繳廣告業繳費人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義務人),應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
二、個體稅收征管
(一)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對原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自管戶”的“營改增”試點個體工商業戶征收方式的確定,由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執行。
(二)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屬于“營改增”試點的個體工商業戶的定額暫按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進行核定,原則上一年內暫不進行定額調整。
三、稅款繳納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按稅款所屬期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即試點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提供的應稅服務,仍應按原規定向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3年7月31日前已繳納營業稅,2013年8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報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退還已繳納營業稅。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3年7月31日前欠繳的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國稅機關應積極協助地稅機關追繳。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四)地稅機關2013年8月1日之后通過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注銷檢查等,發現“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3年8月1日之前發生少繳稅款或偷、逃、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處理。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五)已實行地稅機關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地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到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國稅發票的,國稅機關在代開國稅發票的同時,應按照國地稅機關簽定的委托代征協議代征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委托代征協議由各主管國、地稅機關簽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