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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間接股權轉讓被征稅 地稅執法惹爭議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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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界爭議不休的“股權減持征稅”有望從立法層面厘清。 近日,有稅務界權威人士向本刊記者證實:股權轉讓征稅討論稿已提交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將細化相關執行條例。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間接股權轉讓征稅相關細則不清,造成地方稅務機關理解不同,做法不一,“福耀玻璃股權減持征稅”就是典型個案。該案中,地方稅務部門打破法人稅制,以“一致行動人”收稅,而“一致行動人”是證券監管領域概念,地方稅務部門有執法造法嫌疑。 一波三折 2009年11月20日,福耀玻璃(600660.SH)發布《關于第二大股東所持股份減持的公告》。 公告稱,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接到第二大股東鴻僑海外有限公司(下稱“鴻僑海外”)通知,該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至2009年11月20日期間,累計減持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9414.93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4.70%。其中,于2009年10月9日-10月27日期間,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競價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1982.96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0.99%;于2009年11月20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出售所持有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7431.98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3.71%。在上述減持行為之前,鴻僑海外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1253.46萬股,占總股本的15.60%;本次減持后,鴻僑海外有限公司尚持有本公司股份21838.52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10.90%,全部為無限售條件流通股。 3天后,福耀玻璃繼續發布類似公告,公告稱,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接到第二大股東鴻僑海外通知,該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600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0.3%。本次減持前,鴻僑海外持有本公司股份21838.52萬股,占總股本的10.90%;本次減持后,鴻僑海外尚持有本公司股份21238.52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10.60%,全部為無限售條件流通股。 在上述減持公告中,減持股份的主角是來自香港的鴻僑海外。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臺,記者調查發現,鴻僑海外的注冊地址是香港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信西座19樓,法定代表人是蔡友超。這是一家注冊在香港依據香港當地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就是非業務經營性投資控股。鴻僑海外唯一的股東是曹德旺,中國香港籍人士。2009年10月9日-10月27日期間,鴻僑海外通過上交所以競價交易方式累計出售1982.96萬股福耀玻璃,交易的平均價格為11.16元/股;2009年11月20日,鴻僑海外通過上交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7431.98萬股福耀玻璃,交易價格為12.18元/股;2009年11月23日,鴻僑海外再次出售600萬股福耀玻璃,交易價格為12.60元/股。 可以說,通過對福耀玻璃進行股份減持,鴻僑海外確實賺了大把的真金白銀,同樣在背后偷著樂的當然也應該包括曹德旺,但曹德旺的煩惱也隨之而來。 數據顯示,從2009年10月份以來,鴻僑海外共減持上市公司原始股2.8億股,累計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3.79億元。 據知情人士向本刊記者透露,鴻僑海外在2009年10月減持股份期間,向主管的福清市國稅局提出要求享受免稅的稅收協定待遇。理由是:根據2008年1月內地和香港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第五條規定:“一方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該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12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25%的資本,可以在另一方征稅。”由于香港公司占該上市公司的股份未達到25%,因此企業認為內地沒有征稅權。 如果僅僅考慮中國國內稅法規定,鴻僑海外這家企業所減持福耀玻璃股份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中的股權轉讓所得。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稅務學者李明認為,由于福耀玻璃屬于境內企業,對福耀玻璃股權轉讓所形成的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依據中國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考慮到股權轉讓者鴻僑海外是一家香港公司,屬于中國國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居民企業,這筆交易到底是否需要課稅,還需要考慮內地和香港之間簽署的稅收安排有沒有免稅等特殊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在福耀玻璃的案例中,鴻僑海外在減持前所持有的福耀玻璃股份只有15.6%,并未達到內地行使征稅權的25%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因此企業認為,內地稅務局不應對此課稅是有法律依據的。 福耀玻璃董秘陳躍丹接受本刊電話采訪時表示,股份減持是股東之間的事情,公司對此不發表意見。記者隨后致電此次轉讓的唯一受益人曹德旺,其秘書稱,曹出差不方便接受采訪。記者通過知情人士了解到,福耀玻璃對此事目前一直保持沉默,但卻為此一直據理力爭。 福州市和福清市兩級國稅局人員認為,雖然鴻僑海外轉讓福耀玻璃股票前的12個月內只占上市公司股份的15.60%,但基于福耀玻璃的第一大股東三益發展與本次股權轉讓的出讓方鴻僑海外都是由曹德旺獨資的公司,因此,本次股權轉讓的最終實際受益人其實就是香港居民曹德旺。由于曹德旺全資控股的三益發展持有福耀玻璃22.49%的股份,加上鴻僑海外原先持有的15.60%的福耀玻璃股份,曹德旺間接擁有福耀玻璃38.09%的股份。三益發展和鴻僑海外這兩家香港公司都屬于非業務經營性投資控股公司,并不從事其他積極性生產經營活動。福建福清國稅主張,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和《第二議定書》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內地有權征稅。 在實際征稅操作過程中,福清市國稅局讓香港公司在所得來源地,即該上市公司所在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并指定其作為代理人協助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義務。 中稅咨詢公司總裁王禹告訴記者,在福建福清國稅看來,三益發展和鴻僑海外雖然在法律上是兩家股東公司,但由于其唯一控股人都是曹德旺,因此,無論是三益發展出面減持福耀玻璃,還是鴻僑海外出面減持福耀玻璃,其效果對曹德旺而言具有一致性。在福建福清國稅看來,三益發展和鴻僑海外是受同一所有人控制的一致行動人,如果將三益發展的鴻僑海外看作一個整體來進行稅務定性,更能反映交易的實質。一旦稅務機關的理由成立,就可以認為鴻僑海外連同三益發展形成的共同體在減持前已持有了福耀玻璃超過25%的股權,這樣,福建福清國稅就可以對該筆股權交易行使課稅權了。也就是說,打斷骨頭連著筋,三益發展、鴻僑海外和曹德旺是一家人,在福建福清國稅的眼里,是誰出面進行股票減持,效果都是一樣的。 在福建福清國稅的強大攻勢面前,鴻僑海外終于不能堅守防線,最終同意就其股票出售所得在內地繳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其后,鴻僑海外進一步減持所持有的福耀玻璃股權,稅務機關繼續根據上述理由對其課稅。 對于福耀玻璃股權減持征稅案例,福州市國稅局長魏潤水認為,稅務機關有必要運用反避稅工作中的“透視原則”來分析最終受益人,推進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防止非居民企業濫用稅收協定逃避國家稅收。福清市國稅局一位李姓工作人員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也同樣持上述觀點。而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稅收管理處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如果沒有內地和香港的稅收安排,對鴻僑海外的股權轉讓是肯定要征稅的。如果適用稅收安排后,沒有稅務局的反避稅考慮,鴻僑海外的股權轉讓是不需要課稅的。當稅務機關拿出反避稅的殺手锏后,股權轉讓也被課征了數目可觀的稅款。可謂一波三折,但爭議卻遠遠沒有結束。 到底是誰在轉讓股權 到底是誰在轉讓股權?股權轉讓的出讓方其實只有一個,就是鴻僑海外,并不是三益發展,也不是曹德旺。不過曹德旺可以看作是終極受益人。從稅務機關對上述案例的處理過程來看,由于股權轉讓的標的是上市公司股權,雖然股權受讓方是在國內,但事實上根本無法實行源泉扣繳,最終還是由鴻僑海外出面在福耀玻璃所在地福建省的福清市繳納了相應的預提所得稅。也就是說,在福建福清國稅眼里,雖然將鴻僑海外和三益發展捆綁在一起來判斷股權比例,但最終的納稅人還是鴻僑海外,三益發展只是被拿來客串了一下股權比例計算的參與者,并沒有涉及三益發展任何持股問題。中國轉讓定價服務聯盟王駿認為,日后,如果三益發展也對福耀玻璃進行減持,同樣的課稅命運可能也會發生在它的身上。 現在就出現問題了,由于股權轉讓方和最后的納稅人只有一家,就是鴻僑海外這家非居民企業,稅務機關憑什么非要把三益發展拉進來參與股權比例的計算呢?北京中瀚聯合稅務喻樹清對于國稅部門的做法持不同看法,三益發展在法律地位上可以理解是鴻僑海外的平行主體,都是福耀玻璃的法人股東,又都是曹德旺一人持股的公司。三益發展本身不是鴻僑海外的股東,鴻僑海外本身也不是三益發展的股東,將它們倆捆綁在一起,似乎并無充分的理由。 在實務操作上,稅務專家喻術藍也認為國稅部門做法欠妥,他認為如果福建福清國稅非要找一個獨立主體給鴻僑海外來陪綁,找它們共同的唯一股東曹德旺最合適。稅務局可以根據曹德旺是鴻僑海外的唯一股東這個事實,再加上鴻僑海外是一家并不進行實質性商業活動的控股公司,有“殼公司”嫌疑,稅務局可以刺破鴻僑海外的面紗,在稅收上否定鴻僑海外的存在,將鴻僑海外轉讓福耀玻璃的股票行為界定為曹德旺在轉讓福耀玻璃的股票,對曹德旺課稅。因為,如果依據同樣的理由,福建福清國稅可以刺破另一個股東公司三益發展的面紗,將三益發展和鴻僑海外的每一筆對福耀玻璃股票轉讓的交易,看作是曹德旺在轉讓股票,由于曹德旺間接持有的福耀玻璃股票在此前的12個月內已經超過了25%,稅務機關就有了充足的征稅理由。因此,稅務機關的判斷方法是對的,但是板子可能打偏了,把三益發展牽連進來后,就應該對曹德旺下手,而不是繼續對鴻僑海外動真格的,國稅部門的做法有自相矛盾之嫌。 但是,如果否定掉鴻僑海外的稅收身份,對曹德旺征稅,形成的后果和前者一致,邏輯上卻比前者的做法要合理。那么,福建福清國稅為什么沒有這么做?中國轉讓定價服務聯盟王駿推測,可能是福建福清國稅發現,在2010年1月1日前,中國稅法對個人投資者轉讓上市公司股票(A股和B股)是免稅的,如果把曹德旺拉進來,可能一點稅都收不上來。基于這樣的考慮,稅務局并未否定掉鴻僑海外的納稅存在,而是認可其獨立納稅主體資格,這個從其后鴻僑海外補稅的有關事實也可以看出。但是,既然鴻僑海外是一個獨立法人,在所得稅上是一個納稅主體,稅務局又有什么理由把它的“大哥”三益發展拉進來一起參與股權比例的計算呢? 前面所提及的內地和香港的議定書已經規定,一方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該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12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公司至少25%的資本,可以在另一方征稅。這里的收益人只有兩個可能,一個是直接收益人鴻僑海外,另一個是最終受益人曹德旺。如果將鴻僑海外作為收益人,就不應該拿三益發展來陪太子讀書,股權比例超過25%之說就不成立。如果將曹德旺作為收益人,可以用三益發展和鴻僑海外的持股比例來合并推定曹德旺的持股比例,但納稅主體也應該隨之演變為曹德旺。 中國轉讓定價服務聯盟王駿認為,三益發展和鴻僑海外畢竟是兩個獨立法人,這就等于打破了法人稅制,而且現行稅收立法也沒有“一致行動人”的概念,這個概念來自于證券監管領域。而稅務部門的糾結之處主要是能不能刺破中間控股公司的面紗,否定其納稅主體人格。 都是“避稅”惹的禍 “福耀玻璃股權減持征稅”讓減持者忐忑的同時,也讓稅務部門糾結。其實歸根到底是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較量。 國際避稅的現象已經司空見慣,最常見的做法是跨國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在不同國家或者地區轉移利潤。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等時制定的價格。從某種程度上來講,轉讓定價已經成為各國反避稅機構的眾矢之的。然而,如果僅僅從偷稅避稅角度看待轉讓定價,就很可能造成誤讀。 以新橋換股中國平安(601318.SH,02318.HK)為例。 2010年5月6日,中國平安將2.99億H股劃入新橋賬戶后,5月17日,新橋用其所持有的深發展(000001.SZ)A股換中國平安H股。一時間輿論嘩然,新橋除了巨額收益,是否涉及“一筆超大規模的避稅安排”引起了各方關注。 一位稅法專家告訴本刊記者,新橋將所持有的深發展A股轉換為中國平安的H股,其實是一種投資行為。簡單說就是新橋以所持深發展的股權投資去認購中國平安發行的H股股票。對于中國平安不涉及所得稅問題,而新橋在換股環節和減持環節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根本就逃不掉的。一位投行人士告訴本刊記者,從操作手法上講,新橋換股平安不涉及避稅問題,新橋沒有必要通過先換股后減持來實現,因為直接減持一樣可以適用稅收協定待遇,但國內對于反避稅太過于敏感。 跨國公司利用轉移定價有諸多考慮,避稅涉嫌其中,還有可能涉嫌獨占合資利潤,但上述輿論長期占據主導地位,則不利于企業正常運營。中國轉讓定價服務聯盟王駿告訴本刊記者,跨國公司通常的表現形式有:為了便于海外子公司在所在國資本市場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可能通過轉讓定價手段抬高子公司收益水平,以達到所在國證券法律規定的發行股票標準;跨國集團為了使自己的產品順利占領中國市場,就可能采取產品制造企業低價將產品銷售給該集團在中國的關聯公司,再由關聯公司以低于市場同類競爭對手的價格在中國市場上銷售,進而迅速占領中國市場;還有一些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將股利匯回其母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這時外國投資者就可能采取轉讓定價策略,以貨款、勞務費等方式變相套取股利,從而繞開這些國家對匯出股息股利的外匯管制。 再以雙錢股份(600623.SH)和米其林分手事件為例。 上海米其林回力輪胎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雙錢股份和跨國公司法國米其林集團共同出資在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雙錢股份毅然決定掛牌出讓自己所持有的合資公司股權。 米其林回力的長年虧損顯然是雙錢股份決定和米其林分手的主要原因,部分專家在質疑上海米其林回力為什么長年虧損,而且8年不倒,更聲討存在利用國際轉讓定價避稅的“貓膩”。恰好就在雙錢股份公告要和米其林分手的時候,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稅發[2009]114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這個文件的出臺,似乎印證了人們的猜測,甚至有不少媒體在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征管措施時,也點名道姓地拿米其林回力的案例作為注解。 米其林回力的長虧不倒真的是因為避稅安排?行業知情人士告訴本刊記者,在2008年1月1日“兩稅合并”以前,上海境內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其實是很低的,而米其林回力的注冊地址是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當時可以直接享受15%的區域性優惠稅率。如果再考慮米其林回力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特殊身份(比如兩免三減半和其他稅收優惠),其實際稅率會更低,這一稅率遠低于米其林的發祥地法國,也低于中國香港,因此直接將國際避稅的帽子扣在米其林的身上并不合適。所以,米其林公司的目的是利用轉讓定價獨占其合資的米其林回力公司的稅后利潤。經過8年磨礪,雙錢股份可能識破了米其林的獨占合資利潤的企圖,在自己沒有足夠話語權的情況下,就只能果斷地提出分手。 再退一步說,外方出資者即使多交稅,稅款也主要是交給其母國,有點“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感覺。而且,外方投資者也不一定就會多交稅,如果外方出資者能夠事先進行籌劃,力爭把轉移的利潤放在類似于中國香港這樣奉行地域管轄權的地區實現,就可能連香港的稅收都一塊規避掉。 跨國公司中的關聯企業通常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彼此之間經常類似獨立企業一樣討價還價。稅務界人士告訴記者,一方面,轉讓定價確實是避稅的主要手段,不重視轉讓定價的避稅管理,就可能導致國家稅收利益遭受嚴重損失;另一方面,轉讓定價對包括本國子公司、分公司在內的跨國集團內部管理也至關重要,如果把非避稅目的轉讓定價策略機械地混同為避稅目的轉讓定價策略去打擊,也可能會對本國稅收收入產生負面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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