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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進項稅?這樣計算即征即退稅款可不對!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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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企業主要從事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自2015年8月份對本企業工業廢氣進行綜合利用,生產濃度15%以上的硫酸,產品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規定,企業已按規定進行了增值稅優惠備案。近日,企業辦稅人員報送退稅資料,申請對所屬期為2015年8月份硫磺實現的增值稅297837.08元,按50%退稅,即148918.54元。筆者審核其所屬期為2015年8月份增值稅報表,顯示:實現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銷售收入2132766342.61元,銷項稅額359029056.55元,進項稅額269633,815.50元,應納稅額合計89395241.05元;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銷售收入1751982.72元,銷項297837.08元,進項稅額0,應納稅額297837.08元。筆者提出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的部分必須要按公式進行計算分攤,企業辦稅人員很詫異,認為本來原料是工業廢氣,哪有什么進項稅額,應對硫磺實現的全部應納稅額即銷項297837.08元按50%退稅,應退增值稅148918.54元。 果真如企業財務人員所說的硫磺沒有進項稅額嗎?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筆者要求企業人員提供硫磺詳細的生產流程,發現生產硫磺的廢氣來源于本企業各上游裝置輸送來的廢氣,且無法劃分全部進項稅額中用于生產硫磺的部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9號,以下簡稱6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根據文件規定,該企業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即硫磺)的部分=269633815.50×1751982.72÷(1751982.72 2132766342.61)=221311.66元。8月份硫磺銷項稅額為297837.08元,計算的進項稅額為221311.66元,應納稅額為297837.08-221311.66=76525.42元,按50%即征即退增值稅應為38262.71元,與企業申請退增值稅148918.54元相差110655.83元。 筆者同時叮囑企業辦稅人員,按69號公告第四條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聽了筆者的一席話,企業辦稅人員這才如夢方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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