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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959號 蕪湖瑞健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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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蕪湖瑞健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批復發文日期:2008-11-26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8]959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短期投資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8]7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01號)第一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其中的咨詢業,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也包括企業管理咨詢、投資管理咨詢等社會經濟咨詢和其他專業咨詢業務。? 二、財稅字[1994]第00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6項規定:“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該項規定是針對從事不同類型三產業務的新辦企業而言的,不同類型三產業務所適用的減免稅政策不同,企業應按其從事的主營三產業務確定適用的減免稅政策,不能混用;但僅從事某一類三產業務的企業(比如僅從事咨詢業的企業),不適用該項規定。? 三、你局可以按照財稅字[1994]第001號文件規定,對蕪湖瑞健投資咨詢有限公司2007年度收入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研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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