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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手機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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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描述:員工的手機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解答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因此,請您向當地國稅或地稅部門作進一步咨詢。 河南省有關通訊費用的稅前扣除規定如下,僅供參考: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3]18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相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暫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允許稅前扣除通訊費用的職工是指其工作業務與企業經營管理有直接關系的職工,其通訊費用是辦公業務必需的; 2.職工稅前扣除的通訊費用不超過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實的通訊費用發票;對職工的通訊費用凡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必須依法進行納稅調整。 以上規定中稅前扣除的通訊費是以員工的數量和費用的總量來計算的。無論是單位的還是個人的,也不論每個人的費用是否超過200元,只要總量不超過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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