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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扣除須合規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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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某市國稅局在對某重點稅源企業進行納稅輔導時發現,該企業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項目主要有:(一)內部職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萬元,借款利息為按年息10%(不超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預先在本金中進行了扣除,企業實際收到內部職工借款本金270萬元,但按收到本金300萬元、利息支出30萬元記賬;(二)向有業務往來的個體商戶借款100萬元,利息也按利率10%處理支出10萬元,但是此為口頭協議,沒有簽訂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沒有原始憑據,僅有代扣代繳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和個人領取利息的收據。 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規才能稅前扣除 稅務人員分析后認為,該企業的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著稅收風險,應當及時補充相關證明依據,否則,利息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明確了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企業應正確把握該項稅收政策,高度關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規范的格式 《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據以稅前扣除的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實行口頭允諾,要有合同可供查詢,并且要有相關的條款,才能據以稅前扣除。 《合同法》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該企業應調整計算方法,按實際借款數額270萬元計算利息,而不是按300萬元計算利息,按270萬元實收本金計算,借款利息為按年息10%計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應為27萬元。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才允許扣除,該企業向有業務往來的個體商戶借款100萬元,利息也按利率10%處理支出10萬元,但是只是口頭協議,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注意:(一)預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應以實際借款數及期限確認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采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業與個人之間已沒有了借款合同,此時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稅前扣除;(三)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此種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國家利率標準,可以扣除;(四)由于合同規定情況可能存在變化,提前還款的應以實際支付為扣除額,而不是合同規定數。 利息支出應憑發票扣除 針對該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沒有原始憑據的情況,稅務人員認為,利息支出企業應當憑發票扣除。《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也規定,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企業在付息時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自然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于經營活動,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另外,《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規定利息項目的稅率為20%,據此企業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時還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稅前扣除,應當向企業提供利息收入發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應及時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申報納稅,此類自然人應了解代開發票的范圍、需提交的證明資料、辦理程序和手續。企業應關注及時扣繳個人所得稅,并且不能為自然人負擔稅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開發票過程中的稅金,則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能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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