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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再退還及無法支付的款項涉及到那些稅金?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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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企業以前年度收取用戶的定金不再退以及無法支付的款項,經公司研究將其作為營業外收入,請問要涉及到那些稅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法規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 五、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收取用戶不再退還的定金我們理解應屬價外費用,需根據您收取定金的具體業務判斷是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同時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其收取用戶不再退還的定金及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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