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繼續加大對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
(一)針對2011年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中發現發票違法問題較為嚴重的情況,2012年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對金融、保險、廣告、餐飲娛樂、藥品與醫療器材、房地產與建筑安裝等行業開展發票使用情況的重點檢查工作。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也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取發票違法犯罪問題較為嚴重的其他行業開展重點檢查。在選定的行業中,要確定部分重點企業進行重點檢查;涉嫌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要及時立案,集中力量查深查透。
(二)繼續做好違法受票企業的指令性檢查工作。2012年,廣東、浙江、安徽、江蘇、山東、福建、河南、湖南、湖北、遼寧、河北等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違法受票企業應各不少于1000戶;北京、山西、天津、內蒙古、上海、江西、廣西、黑龍江、吉林、重慶、四川等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違法受票企業應各不少于700戶;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云南、陜西、新疆等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違法受票企業應各不少于500戶;海南、貴州、甘肅、寧夏、青海等省(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的違法受票企業應各不少于200戶。
(三)各地稅務機關在開展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繼續將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工作作為稅收檢查的必查步驟和必查項目,做到“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稅必查票”。同時,也要做到“查票必查稅”。
二是要按照稽查現代化的要求,拓寬信息獲取通道,充分采集、分析、利用稽查數據信息、征管信息和相關部門交換的第三方信息,針對不同行業特點、經營規模、企業類型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檢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工作,提高檢查質效。
三是要注意做好納稅人的稅收政策宣傳輔導、查前告知以及約談等工作,積極引導納稅人查找問題、糾正過錯、主動規范用票行為。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對納稅人非法開具、取得等使用虛假發票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稽核發票和業務的真實性,全面檢查納稅人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開具假發票或虛開發票以及利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列支成本費用等行為。
五是對企業填開一定金額以上的發票以及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要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的審核分析,逐筆進行查驗比對,檢查其業務的真實性。
六是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涉稅問題,要一并進行認真查處。對檢查發現的虛假發票,一律不得用以稅前扣除、抵扣稅款、辦理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和財務報銷、財務核算。
七是要統一執法尺度和處理處罰原則,確實做到依法處理。
八是要注意合理調配稽查力量,妥善安排各項檢查工作。
三、繼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假發票“賣方市場”的整治工作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會同公安等機關進一步加大制售假發票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對制售假發票犯罪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要配合公安機關采取有效措施打源頭、端窩點,聯合查辦一批發票犯罪大要案件,確保重點地區發票違法犯罪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同時要結合制售假發票案件查辦工作,認真梳理假發票信息,深入查處購買、使用假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當地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進一步完善發票違法信息治理分工協作機制,做好對發票違法信息的舉報受理、線索收集、鑒定、通報及治理工作。同時,對發現的發票違法信息涉案線索,要進行跟蹤分析,協同公安機關打擊職業犯罪團伙、查處大要案件。
四、繼續加強發票監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貫徹落實《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加強對發票違法犯罪行為的防范監控能力。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要依照規定在媒體上進行公告。
(二)網絡發票試點單位要在遵循“金稅三期”工程總體規劃和設計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建設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逐步改進現行發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普通發票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水平,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發票開具和信息查詢平臺,實現全國普通發票的統一規范管理,建立全國統一標準的發票數據庫,為紙質發票逐步向電子發票過渡創造條件。各試點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和解決問題建議。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以逐步實現從“以票控稅”向“信息管稅”的轉變為目標,繼續落實“機具開票”相關要求。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與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聯系與配合,協調建立納稅人賬戶賬號信息查詢渠道,聯合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比對稅銀雙方信息,進一步加強對發票違法犯罪行為的監控和防范工作。
五、繼續加強部門合作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做好對非納稅單位發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相關部門在查處涉及發票案件的過程中請求鑒定發票真偽的,要積極予以配合,并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對查證、甄別為虛假發票的,要積極協助查清發票來源并依法予以處理。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加強與法院、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加大對發票犯罪分子的懲處力度。
六、繼續做好打擊發票違法犯罪相關宣傳工作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創新宣傳手段和宣傳形式,協調相關新聞媒體單位,通過制作專題節目、播放公益廣告等措施,將集中宣傳與日常引導結合起來,將正面影響與警示教育結合起來,提高公眾識假拒假的意識和能力。
(二)在案件查結后,各地稅務機關要選擇一批發票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進行集中曝光,震懾不法分子,教育廣大群眾,真正做到查處一起、影響一片。同時要積極鼓勵社會公眾對發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對舉報查證屬實的,要按照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