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該住宅項目竣工備案,開發的住宅總建筑面積為600000㎡。A公司當月將其配套建設的廉租房1300套(總建筑面積90000㎡)移交政府部門。廉租房不含地價(含契稅)的建造成本為1800元/㎡,包含地價的建造成本為3300元/㎡(1800+900000000÷600000)。
鑒于廉租房建造支出在A公司取得該宗土地時尚無法確定具體金額,因此,該項契稅應分步申報繳納。首先,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A公司應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0日內,申報拍賣時已經確定支付的9億元地價款對應的契稅2700萬元(900000000×3%)。其次,A公司應于該項目竣工結算廉租房建造支出具體金額確定之日起十日內,申報廉租房建設支出2.97億元(3300×90000)對應的契稅891萬元(297000000×3%)。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A公司將其建造的開發產品(廉租房)無償移交(贈送)給政府部門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計稅依據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下順序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本案中,A公司該住宅項目中沒有建造與廉租房相同類型的開發產品,也沒有其他納稅人開發類似廉租房的平均銷售價格作參考,因此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無償移交廉租房營業稅的計稅依據。L市所在省確定的“銷售不動產”成本利潤率為20%,A公司無償移交廉租房應申報繳納營業稅18757894.74元(3300×90000×(1+20%)÷(1-5%)×5%)。
三、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抵償債務,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A公司將廉租房建造完畢移交政府部門實質是以開發產品(廉租房)抵償部分土地價款,應在視同銷售確認轉讓房地產收入的同時,按相同金額確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并依法扣除。本案中,A公司該住宅項目中沒有建造與廉租房相同類型的開發產品,廉租房評估價值為3億元。A公司清算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時,應確認轉讓房地產收入3億元,同時增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金額3億元。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因此,A公司在向政府部門移交廉租房時,須取得政府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金或地價款支付憑據,方能將以廉租房抵償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確認并扣除。
四、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A公司將廉租房建造完畢移交政府部門實質是以開發產品(廉租房)抵償部分土地價款,應在視同銷售確認轉讓房地產收入的同時,按相同金額確認土地成本,并依法扣除。本案中,A公司該住宅項目中沒有建造與廉租房相同類型的開發產品,也沒有其他納稅人開發類似廉租房的市場公允價值作參考,因此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無償移交廉租房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L市所在省確定的“銷售不動產”成本利潤率為20%,A公司應確認轉讓房地產收入375157894.74元(3300×90000×(1+20%)÷(1-5%)),并按相同金額增加土地成本。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因此,A公司無償移交廉租房所占用的土地應從2010年6月起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從2014年4月起停止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可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在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A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可先按5元貼花,廉租房建造支出金額結算后按取得該項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全部價款補貼印花;也可先按已確認的部分土地價款9億元貼花,廉租房建造支出金額結算后補貼該部分印花。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銷售開發產品的混合合同,廉租房建造支出還應作為銷售開發產品的價款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