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14〕2174號 2014-10-21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2015年1月1日起調整我市石灰石資源稅稅額標準,開征地下熱水、礦泉水、葉臘石資源稅。具體規定是:
一、開采石灰石征收的資源稅,由原來的每噸0.5元,調整為每噸3元。
二、開采地下熱水,征收資源稅每噸(立方米)5元(民用供暖、農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熱水除外)。
三、開采礦泉水,征收資源稅每噸(立方米)5元。
四、開采葉臘石,征收資源稅每噸10元。
請各區縣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