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1、我公司是一個投資公司,本年進行股票投資業務,購入價100萬元,賣出價80萬元,投資收益-20萬元,如何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是否為80萬元?
2、我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注銷,收回投資,取得收入100萬元,成本100萬元,投資收益0,如何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是否為100萬元?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ㄈ┺D讓財產收入;
?。ㄋ模┕上ⅰ⒓t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根據上述規定,股權轉讓收入作為轉讓財產收入的一種,是毛收入的概念,而非股權轉讓所得的概念,因此上述問題中的財產轉讓收入分別為80萬元和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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