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晉國稅函[2011]224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534 |
|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晉國稅函[2011]224號 2011.8.19大同市國家稅務局:你局《關于企業在建工程中發生試運行收入如何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請示》(同國稅發[2011]8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是否允許沖減工程成本? 所得稅匯算80個問題的處理(綜合版) <張偉>[十一、企業發生的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是否允許沖減工程成本?]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