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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