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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新企業未到期能享受15%稅率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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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指引已經出臺,我公司位于國家級的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來認定的高新企業證書還未到期,請問,證書到期之前還能繼續享受15%的優惠稅率嗎?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第二條規定,2007年底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包括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內、外已按原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認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可提前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申請重新認定,亦可在資格到期后申請重新認定。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對高新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對2007年度以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因為新稅法對相關的標準要求有重大變化。 因此對這類企業如果要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08年要按新法及相應法規重新申請認定,我們理解不能直接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又《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明確規定: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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