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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否都可以得到獎勵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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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想問一下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不是都可以得到獎勵,倒底哪些情況不享受獎勵? 答:財稅[2007]1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告知:上述規定中的行為不能得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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