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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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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根據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反映的問題,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0年〕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2號公告”第五條中的預繳率由2%調整至0.2%。 二、對按規定經批準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的企業,其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在開具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發票時,不再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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