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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工總字[2010]16號 貴州省地稅機關統一代收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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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總工會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地稅機關統一代收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黔工總字[2010]16號 2010-3-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工會經費管理,確保工會經費依法足額征收,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總工會省地稅局<貴州省工會經費稅務代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函[2009]43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工會經費由地方稅務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征收,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納入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管理,統一使用《貴州省代收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機制版),統一在中國工商銀行貴州省分行開設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 第二章 代收范圍 第三條 貴州省區域內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依法繳納的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非全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收有支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繳納的建會籌備金,屬于委托貴州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范圍。 第四條 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按行業管理的全國產業工會所屬在黔單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屬于委托貴州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范圍。 第五條 實行財政統一計撥工會經費的行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不納入委托貴州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范圍。 第六條 新增加或注銷的繳費單位,由同級地稅機關負責按月(季)提供給同級工會,經同級工會審核確認后,返回地稅機關進行新增和注銷繳費單位維護。 第三章 計提標準及繳費比例 第七條計提標準:各繳費單位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做好相關工會經費計提工作的通知》(總工辦字[2009]37號)以及有關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等規定執行。 “全部職工”是指:在各繳費單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資或其他形式報酬的全部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以及離開本單位但仍保留勞動關系并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及內部退養職工等。 “工資總額”是指:各繳費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對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以當地上年行業平均月工資為繳費基數、計算繳納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 第八條 代收比例: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40%繳納工會經費,已經執行2%后全額代收或有條件實行2%全額代收的地區,可以實行2%全額代收工會經費;全總批準的按產業系統管理的在黔鐵路、民航基層單位,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5%繳納工會經費;全總批準的按產業系統管理的在黔金融系統基層單位,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15%繳納工會經費。 第九條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照全總《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規定執行,在未建立工會組織之前,上級工會要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取建會籌備金,并按照現行工會經費分成辦法解繳經費,同時對建會籌備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 申報繳納及上解下撥 第十條 地稅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采取稅費同步征收方式,實行按季征收。在季末的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在繳納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舊的按休假天數順延)。 第十一條 申報:各繳費單位在每季度結束后計算該季度應繳納的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并在每季度末后15日內向當地地稅機關如實申報(統一使用地稅系統納稅申報表)。不能如實提供申報資料的繳費單位,地稅機關以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行業上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代征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對在申報所屬期內未發工資的,繳費單位仍應履行申報義務,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應繳費額為零,繳費單位在補發職工工資時,補繳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 第十二條 解繳:地方稅務機關對單位申報的應繳納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稅務機關開具《貴州省代收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機制版),繳費單位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貴州省代收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機制版)到開戶銀行繳費,按照工會隸屬關系,地、縣兩級繳費單位繳入市(州、地)“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賬戶;省產業工會所屬繳費單位繳入省產業工會“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賬戶;全總批準的按產業系統管理的在黔鐵路、民航和金融系統繳入省總工會“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帳戶。各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開戶銀行負責將各繳費單位在其他金融機構繳納的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歸集到“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賬戶。 第十三條 上解和下撥:各級工會對收到繳費單位繳納的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仍然按照原規定渠道和比例辦理上解和下撥。 第十四條 各征收地的地稅機關在每個征收期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負責將開具代收的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數據和相關信息資料,提交同級總工會、省產業工會備查,同時報送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開戶銀行核對。各征收地的開戶銀行在征收期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負責將實際繳入“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的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數據和相關信息資料,報送同級總工會和省產業工會核實,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必須在收到數據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在扣除稅務代收工作經費后辦理有關上解、轉撥工作,同時,各級工會負責將審核確認的應繳未繳和欠繳的單位提交同級稅務機關核對。 第十五條 各級總工會在每個征收期結束后,按照實際繳入各級幾“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專戶”賬戶的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數額,提取應付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經費,分別于第蘭個征收期和第四個征收期結束后的巧個工作日內支付各級稅務機關。代收工作經費用于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所需以及對代收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入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各繳費單位以開戶銀行返回的《貴州省代收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機制版)記帳聯,作為工會經費記賬和稅前扣除的原始憑證。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處理:全年繳費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按月繳納,同時報上級總工會備案。 第五章 對帳和退付 第十八條 開戶銀行在每月和年度終了后,應報送工會經費月度收入情況表和工會經費年度收入情況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開戶銀行留存,一份交同級地稅機關核對,一份交同級工會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省產業工會除按時報送月報外,在每個征收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編制《工會經費收解情況表》,逐級分類匯總后,報送上級總工會。 第二十條 工會經費實行地稅代收后,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付,但困誤征、錯征等原因造成多繳的,由繳費單位向同級地方總工會或產業工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可將多繳的經費抵頂以后應撥擻的工會經費,地稅機關和開戶銀行不辦理工會經費退付業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地稅機關、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以及各開戶銀行要嚴格按照黔府辦函[2009]43號規定,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做好工會經費申報、撥繳等工作,加強工會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總工會要及時向同級地稅機關提供徽費單位相關基礎數據的最新變化情況,確保基礎數據真實、準確。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要積極配合對各繳費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審查,確保經費足額征收。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不得減免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繳費單位確因經營困難,在申報所屬期內發不出工資的,可提交相關書面材料,向縣以上工會申請緩繳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縣以上工會應在20個工作日內批復,并同時書面告知當地地稅機關,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四條 對查出的逾期未繳或少繳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的,按欠繳金額,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由所屬上級工會按《工會經費催繳通知書》,地方稅務機關協助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進行催繳。催繳無效的,由所屬工會按《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總工會省地稅局<貴州省工會經費稅務代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函[2009]43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以及各開戶銀行要按季(月)將代收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的有關資料、數據進行整理、歸集,裝訂成冊,并做好電子備份,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實行入檔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地、縣各級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制定的與本細則相沖突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可參照《貴州省工會經費代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貴州省總工會、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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