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2009年預提的未取得發票的費用已在2009年度調增,2011年6月取得了發票,沖減預提費用。那么,企業能否在2011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可作納稅調減處理。但不包括當年未實際發生而在次年取得發票的預提費用。
cfocao點評: 這個回答有點兒外交詞令的口味兒,但其實說清楚了。因未取得有效憑證,所以2009年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2011年取得了有效憑證,但不能在2011年調整減少2011年當年的應納稅所得,而應該做出專項申報和說明,追認調減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即申請2009年的退稅。 相關問題—— 預提費用未在當年取得發票可否稅前扣除? 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的考量 關于預收賬款繳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預收賬款發生的稅費何時扣除? “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新準則下核算概述 企業往來賬戶涉稅問題和成因分析及對策 尚未開展業務之前的預收賬款如何納稅? “預收賬款”掛賬需要注意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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