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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辦發[2004]40號 關于2004年度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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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2004年度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工作的通知國稅辦發[2004]40號 2004.10.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代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57號)的要求,為了進一步鞏固稅務代理專項檢查的成果,規范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定于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進行年檢。現就年檢工作的重點與要求通知如下:一、 年檢的主要內容針對今年專項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對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一)對事務所的檢查?1.對原脫鉤改制的事務所。要按照總局關于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進一步對脫鉤改制的事務所在人、財、物等方面進行全面核查。徹底解決明脫暗不脫,脫鉤不徹底的問題。?2.對事務所的財務支出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有無超過市場標準高額支付租賃費或以其它名目違規向稅務機關支付費用的等。堅決杜絕事務所與稅務機關之間不正當的違法的經濟往來。?3.檢查事務所的執業資質和執業行為。執業資質方面:執業注冊稅務師的人數是否達到規定標準,注冊資金是否到位;執業行為方面:是否按規定建立了業務檔案及工作底稿制度;有無利用稅務機關的名義強制代理,只收取代理費,不服務等現象;有無未經總局管理中心批準而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4.對其他財務核算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是否按國稅函〔2001〕943號文件進行財務核算并使用事務所財務軟件,財務報表是否真實,有無隱匿、轉移收入,亂收費、亂支出,不使用正規發票,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未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等現象。 ?(二)對執業注冊稅務師的檢查?1.執業注冊稅務師在稅務代理活動中有無違反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或違反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行為的。 2.有無未辦理退休或辭職手續的公職人員,從事稅務代理的。?3.有無在兩個(含)以上事務所執業并出資或虛假出資的。?4.有無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不良行為記錄的。二、對年檢中發現問題的處理?(一)經年檢合格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在執業注冊證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未通過年檢的執業注冊稅務師,收回執業注冊證書及執業專用印章,不得繼續執業。?(二)經年檢不合格的事務所限期整改,通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業整頓并收回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示。對脫鉤不徹底,問題嚴重的事務所要提請當地稅務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三)對事務所與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之間存在不正當的經濟利益關系的,要提請當地稅務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四)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視同未通過年檢。三、年檢要求?(一)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并按照年檢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年檢方案,統一布置,抓緊落實。具體年檢工作由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二)各事務所要按照年檢的內容先進行自檢,如實填寫《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事務所自檢的基礎上進行實地查驗,加蓋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印章后存檔。《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由各地自行設計。?(三)年檢工作要深入細致,不能走過場,真正做到早發現問題早處理,以達到監管目的。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存在突出問題的,要將《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抄送當地稅務機關。對符合年檢標準的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要及時向社會公告。?(四)年檢工作務必在11月30日前結束。各地要將年檢工作總結及《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在年檢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總局將對各地年檢情況進行抽查。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2._______省、市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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