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1
各財政局、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人民幣,從業人員的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其中:對勘察設計企業和社會中介機構暫按市局財企一[1999]60號、財企二[1999]25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家庭共同使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分局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予以核定,經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除上述固定資產發生變賣、報廢等情況外,不得變更。
三、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其發生的文體活動費支出,可在準予扣除的計稅工資1%以內據實稅前列支。
四、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各稅務分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范圍確定具體征收方式。具體征收方式確定后,當年不得改變。
五、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各主管地方稅務局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按本通知附件3規定的標準,確定應稅所得率。
六、各地方稅務分局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標準確定核定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得隨意擴大范圍。
七、在同一區縣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上述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稅稅款。
八、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對實行核定征收的,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投資者在每季或者每月終了后7日內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45日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投資者在申報納稅時須報送附件2有關申報表。
九、有關律師事務所的稅收政策暫按照市局地稅二[2000]36號文件執行。
十、各地方稅務分局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必須按企業納稅戶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十一、各地方稅務分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組織好學習和政策宣傳工作,對貫徹執行文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市局所得稅處。
十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原市局下發的文件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略)